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高职
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考试院):
为贯彻《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浙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高职自主招生省级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现就做好2011年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1.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2.已列入《省级教育改革和开放试点项目》高职自主招生试点申报单位,并经批准同意开展高职自主招生试点的民办院校。
二、招生计划
原已开展自主招生的,其自主招生计划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试点2年以上、管理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扩大到30%以内,省级示范高职院校扩大到20%以内;首次开展的,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不超过5%,其它院校不超过3%。
三、实施方案制定与实施
招生院校需根据《浙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浙高招委〔2010〕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培养目标的需要,制定本校高职自主招生实施方案。原已开展高职自主招生试点的院校需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实施;新开展院校需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主要日程安排
2月20日前,各校招生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
3-4月份,各校开展自主招生选拔工作;
4月底前,各校确定拟录取(入选)考生名单,并开始进行公示。
5月底前,完成录取(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工作。
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是我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开放试点项目,也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事关公正公平,也事关众多考生切身利益。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学习领会《浙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严肃招生纪律,并做好宣传、命题、保密、考试管理等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密切配合有关院校做好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20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