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关于推进大学生创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北仑区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来北仑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改善我区人才结构层次,结合区“十二五”人才规划,制订本意见。
一、扩大创业扶持范围,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一)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凡在北仑自主创业的宁波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北仑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均纳入到扶持范围,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在校生和毕业生从事创业活动的,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和办理程序,按照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小额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力争五年内建立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五)提供金融资本支持。鼓励各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各类金融支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创业大学生对资金的需求。积极引入风险投资机构,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
二、实施创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实施创业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北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实施创业社保补贴。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本区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3名(含3名)以上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九)在校生的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十)建立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建立北仑区大学生创业园,作为我区大学生的集聚区和创新高地。经宁波市考核批准挂牌的宁波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时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园区的发展建设。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我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业的,项目通过评审,提供1-10万元的创业资助。园区内的创业企业,前三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予以等额奖励。
(十一)免费使用创业场地和实施场租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我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业的,3年内免费使用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对在北仑的高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认定为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经宁波市考核批准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由区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补贴。对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0元。其中在校生的创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加强组织和宣传,营造积极氛围
(十四)评选大学生创业新秀。定期评选区级“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每名奖励2万元;对评上宁波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的,每名奖励5万元,并在全区范围进行表彰和宣传。
六、其他
(十五)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创业,是指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北仑范围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事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